駐堪薩斯辦事處長劉姍姍在美遭拘捕,外交部嚴正抗議,強調非一味袒護,而是劉享有豁免特權,美方應循外交管道,不能任意逮捕我外交人員。

外交人員指出,「外交豁免權」依一九六一年維也納公約,在有外交關係前提下,締約國外交代表享有絕對豁免權;包括人身、檔案、使館都不容侵犯,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,即使外交官重大刑案,駐在國亦無審判權。

中美斷交後,我與美國在一九八○年簽署「台美特權、免稅暨豁免協定」。外交人員表示,此協定根據平等互惠原則,簽定雙方所派遣的人員在「所獲授權的職務範圍內」,享有司法訴訟的功能性豁免。

上述協定的豁免禮遇,雖不等同於邦交國的外交豁免權,但外交部證實,這名菲籍女管家的薪水由外交部支付,在官邸內工作。外交部長楊進添也說:「此事涉及辦事處的僕役,當然和公務相關。」符合協定規範的豁免權限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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